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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admin - 教導處 | 2017-05-26 | 點閱數: 940

主旨: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5 月 19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60000210A 號函辦理。
二、為健全體育訓練環境,維護學生參與運動權益,請依下列方式積極並落實辦理運動教練管考機制:
(一)針對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請依教育部 103 年 5 月 20 日修正發布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辦理。依該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有不得聘任為教練之情事(即第 10 條第 1 項),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比照教師規定辦理。
(二)針對教育部體育署輔導支薪專任運動教練:請依「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專任教練於聘(僱)用期間違背契約或有該條所列情事,應由服務單位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定後,予以解聘(僱)。
(三)教師兼任教練部分:如查有應予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免職情事,請依教師法第 14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相關規定辦理。
(四)其他運動教練:請依教育部 99 年 6 月 14 日台體(一)字第 0990099465 號函辦理,建議於聘約中明訂下列運動教練之義務:
1、遵守學校紀律及相關法規,維護校譽。
2、積極推動及發展學校運動選手之培訓,並保障選手(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3、依學校排定之培訓、輔導及比賽時間,實施選手之訓練活動。
4、輔導或管教選手(學生),引導其適性發展並發展其健全人格;保障其身體自主權,並使選手(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5、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專業精神。
6、積極從事與提升專業知能有關之進修、研究或訓練、研習。
7、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選手(學生)個人或家庭之資料。
8、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三、運動教練有違反法令或聘約經查明屬實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納入年終成績考核、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停聘、解聘、不續聘,並視情節類型依據教育部 103 年 9 月 10 日修正發布之「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辦理。
四、另查現行「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已將「教練應引導運動選手之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並保障其身體自主權」納入第 15 條規範。
五、前揭法規雖以編制專任運動教練為適用對象,惟對於所有於學校從事學生選手培育之教練(包括新舊制、約聘僱教練、教師或其他兼任者)皆應以鼓勵方式為宜,並有保障他人身體自主權之義務,不應以口出恐嚇言語或體罰等不當管教方式對待學生選手。對於違反前揭規定者,各級學校應依法令與聘約追究責任。
六、建請學校輔導體系針對各運動團隊訓練情形,適時給予關心與協助,以了解學生學習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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