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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安南區南興國小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家長會 / 2017-04-28 / 點閱數: 1173

   

        

臺南市安南區南興國小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10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通過(103年 9 月 29 日)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名稱定為「臺南市安南區南興國小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會址設於學校。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第 四 條 本會設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召集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 五 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之代表。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師座談會或家庭訪視。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設家長代表大會,置家長代表每班一人至人,應於召開班級家長會時選出或以通訊方式行之,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 七 條 家長代表大會每學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一個月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家長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家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家長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相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 八 條 本會設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18人,由家長代表互選之,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或原住民學生者,於前項家長委員總額內至少置一人為該學生家長。

第 九 條 本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 9,由家長委員互選之。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 4,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任之。每學年度改選一次,除會長限連任一次外,連選得連任。

第 十 條 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二、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討論家長委員會及家長代表之提案事項。

四、審議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五、選舉、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 十一 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第一次應於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逾期不召集或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 十二 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性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預、決算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與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職教育與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七、選派代表出席依法應參與之會議或執行家長會之法定職責。

八、其他有關家長委員會事項。

第 十三 條 家長代表大會應有家長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均應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得改開座談會。

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家長代表、家長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權利。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 十四 條 家長會得置總幹事一人及顧問若干人,由會長遴聘,並經常務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前項總幹事,如遴聘校內教職員工者,應經學校許可。

第 十五 條 本會組織章程應於家長代表大會通過後一個月內,報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修正時亦同。

本會每屆家長代表大會會議紀錄、經費收支財務報表與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及常務委員名冊,應於第一次家長代表大會開會後二個月內,報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第 十六 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家長會費。

二、捐贈收入。

三、經費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前項經費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依法應迴避者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絕或退還。

本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收,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但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免繳。

第 十七 條  本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育環境。

三、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生休閒聯誼。

四、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五、學生獎助金、慶弔儀金及慰問金。

六、其他經家長委員會同意之必要支出。

本會各項收入均應納入專戶統籌運用,其用途得由家長委員會或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分別經家長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支用。

第 十八 條 本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合法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前項專帳應於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家長委員會審核;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家長代表大會報告。

第一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得隨時派員視導查核及查處。

第 十九 條 本會應保持中立,有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者,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 二十 條 本會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獎勵或公開表揚。

第二十一條 本會組織章程經家長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報請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若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設立宗旨:以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校務,並提供改進建議為宗旨。

、 設立目的:以學校與學生家庭生活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為
     目的。

、 組織章程:

    第一條: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班級為
            單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
            主席。

    第二條:班級生長會任務如下:

      一、 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 協助班級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之決議事項。
      四、 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條:家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由
            班級學生長票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第四條: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前項委員會員代表互選之
            ,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七人,由委員互選之委
            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三人為副
            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
            日起三週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
            表公推一人當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
            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長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七條:會員代表大校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委員會委員。
      六、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八條: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
            任主席,必要由半數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
            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柔教師應列席。
    第九條:委員會之任務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
          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成長及親師合作
          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選派家長委員會一人至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等
          會議。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條: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
            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一條:會長代表大會須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
              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出席人員
              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
              談會。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
              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二條:家長會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
              職員,經家長委員同意後,由會長聘任,辦理日常會務。家
              長會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詣協助學校發展。

    第十三條:家長會經費之來源:

      一、以學生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教育廳訂之。
      二、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家長代表…等樂捐。
      三、聘請顧問之樂捐。
      四、學生家長自由樂捐。
      五、其他收入。

    第十四條: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推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舉辦家長聯歡活動。
      五、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第十五條:經費之動支: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或由學校
               提供計畫及預算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十六條:家長會經費由會長及常務委員一人會同具名,在金融機構設
              立專戶儲存。其收入應設立專帳管理。每學期結前,提請委
              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向會員代表大告。

    第十七條: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其貢獻卓著者,得建議學校
              報請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表揚,以資鼓勵。

肆、本章程經委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即行實施。

伍、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家長委員會討論並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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